甘肃经济日报
2019年03月28日
第01版:头版

我省拟立法规定: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 批发零售均要进行追溯管理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实习生 杜银转)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提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后均要进行追溯管理。

《条例》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档案记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情。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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