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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五)

案例七

湖南常德市总工会

为患病职工钟某追讨经济补偿等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钟某(1963年9月出生)于2009年上半年入职常德市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4月,钟某患尿毒症住院治疗1个多月,并请人代班,该公司支付了全勤工资。2023年11月下旬,钟某因尿毒症再次住院治疗,该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2023年12月5日,该公司通知钟某离岗,并要求其签订离职协议,因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钟某拒绝签字。2023年12月7日,钟某邮寄上岗申请书,公司未予回复。钟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以及赔偿失业保险金等损失,并于2024年1月向常德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常德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详细了解钟某情况及诉求后,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武陵区总工会全力做好配合。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向钟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指导钟某提供住院病历等证据,另一方面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在达成调解趋势日益明朗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将协商结果向主审法官报告,引导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展调解。

该案于2024年4月17日进行庭审,经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钟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等款项共计5万元,于4月30日支付到位。区总工会继续为钟某提供法律服务,督促该公司协助钟某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同时协调人社部门向该公司发函。

案例八

广西南宁市总工会

为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南宁市某项目楼户内精装修工程,与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某建筑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陈某某为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与管理等有关事宜。2018年,陈某某雇请章某某等8名江苏籍农民工为装修工程提供劳动。项目竣工后,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长时间未能领取足额劳动报酬。2019年2月,陈某某经过多次催讨,向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出具《欠条》等字据,确认存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但事后仍不支付欠薪。自2019年起,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先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反映欠薪问题,但因缺乏相应维权能力,所提诉求未能获得支持,追讨劳动报酬陷入僵局。

处理过程

2023年11月,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向广西南宁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帮忙追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97720元。南宁市总工会受理章某某等8名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后,随即联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专家以及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前往南宁市中级法院、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走访了解具体案情,会同研究维权工作方案。同时,南宁市总工会从本级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中,指派3名律师组成援助服务团,为8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法律关系,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为依据,主张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农民工可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清偿责任,并迅速为当事人代拟起诉文书。2023年12月,法院受理该案后,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出具相关调查函,先后前往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兴宁区检察院依法调取涉案相关材料,进一步提高原告方证据证明效力,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经过不懈努力,2024年5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8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诉讼请求。2024年6月,该案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最终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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