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山东济南市平阴县总工会
为外卖配送员解某某工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解某某于2022年2月11日被威海某公司录用,并指定到平阴分公司从事外卖工作。3月5日21时许,解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平阴县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解某某的家属为此事一直奔波无果,向平阴县总工会寻求帮助。县总工会经审核,认为解某某符合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解某某死亡赔偿问题,某公司提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但保险公司在审核之后,认为解某某并非工亡而拒绝理赔,最终某公司只同意以救济形式给予解某某家属5万元。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无效后,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解某某家属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仲裁范围,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过程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县法院。某公司认为与解某某签订《配送宣传协议》,其属于承揽外卖配送业务,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某某根据某公司要求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天打卡考勤,接受好评监督,通过公司APP接收订单,配备统一服饰及配送箱开展配送业务;某公司向解某某支付配送费,属于以计件提成方式支付薪酬,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特征。经法院审理,认定解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3月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某某家属接到胜诉判决后向工会表达谢意:“这笔赔偿得来不易,对我们太珍贵了!感谢工会为我们伸张正义!”
案例六
河南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
为曹某某等5名职工追讨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贾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成立某实业有限公司,贾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董事长。二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曹某某等5名职工2021年2月至12月工资共计26.68万元。曹某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3年3月向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处理过程
南阳市镇平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曹某某等5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展开办案调查,但贾某某、王某某居住河北,与二人多次联系仍拒不配合调查。县总工会遂启动“工会+劳动监察”监督程序,由县人社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2023年5月25日,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贾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仍拒绝支付曹某某等5人工资。县总工会随即联合县人社局,以二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
2024年1月4日,县公安局以贾某某、王某某二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1月16日向县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提起公诉前,贾某某、王某某将所欠工资26.68万元支付到位,得以减轻处罚,之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