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歆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然而,却有人“钻空子”,为牟利肆意滥用这个权利。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原告:网购4台手机退货被拒起诉电商平台赔偿差价
今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熊艺欣介绍说:“原告起诉说,他被电商平台驳回退货申请后,就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多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了,随后他将电商平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商平台赔偿他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原告半年退货手机77次
面对路先生的起诉,被告某电商平台向法院提交了案涉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强调,是原告不讲诚信,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主审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介绍:“被告提交的记录显示,原告近半年来在这个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电商平台认为,原告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产生损失自己承担
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熊艺欣说:“‘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