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建设
为准备结婚,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把女友杨女士名字加在了产权登记簿上。此后,两人同居,后因感情纠葛而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日前,法院依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判决王先生补偿杨女士房屋价值10%,即16万元。
2018年9月,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女士,双方一见钟情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底开始同居。
2021年8月,王先生与杨女士打算买房为结婚作准备。看了很多楼盘后,王先生出资132万元购买了兰州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当天支付首付款62万元,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11月10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王先生同意将杨女士的名字加上去,两人共同拥有这套房子。房子交付后,两人并没有对房子进行装修,也没有入住,而是一直在外租房。
本想着再攒点钱装修成漂亮的婚房,可是几年的相处,让两人渐行渐远。2022年10月起,两人为生活琐事一直争吵不断,杨女士多次提出分手,双方还动手打闹过。
“日子过不下去了,那就分个彻底。房子是我为了结婚才买的,现在要把你的名字从产权登记簿上抹去。”最终,王先生只得同意分手。
“现在婚结不成,我也为买房子出过力,就该得到应有的一份。”杨女士断然拒绝,在她看来,王先生的做法实在是太过分了。
2023年9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一人所有。
在法庭上,杨女士提出,自己对首付款62万元可能支付过零头,由于当时两人是恋爱关系,彼此信任,没有过分在意钱财的“泾渭分明”,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已想不起来了,当时也未提供支付凭证。
关于贷款60万元是谁在偿还的问题,王先生认为一直由自己偿还。“我每个月将收入取出后,存到还贷的账户上,每个月偿还3328元。我的工资收入比较稳定,所以能保证按时还款。”对此,杨女士则表示,二人同居在一起,经济上的事是混在一起的。对于还贷问题,有时自己会把工资卡上的钱取出后存入王先生的还贷账户内。但对其说法杨女士没有提供证据。
审理中,双方对该房屋的价值一致确定为132万元。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经济上也有混同,且在此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应该进行分割,法院故依法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并酌情确定由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