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建设
2021年4月,孙某家翻盖新房,需移除电箱及屋顶上的线路,孙某找到了本村电工秦某帮忙。施工当日,孙某还叫来了邻居张某一同到现场查看是否涉及张某家线路。张某查看后发现并没有自家线路。秦某因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便请求张某登梯帮忙拆解屋顶电线。不料,张某在拉拽电线过程中从梯子上落下摔伤,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
张某认为是秦某让自己帮忙才导致自己受伤致残,秦某作为直接受益人、孙某作为最终受益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本案中,为了孙某家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受秦某邀请,张某出于邻里情谊登梯帮忙拆解孙某家电线。张某站在梯子上拆解电线时,孙某亦在现场,对于张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张某与孙某之间的帮工关系即成立。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义务帮工行为的受益人为孙某,即孙某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秦某应孙某之请求实施电工也是基于与孙某熟人关系的自愿行为,其自身亦是帮工人身份,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万余元。
日前记者就此案张某的诉求,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说,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需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帮工关系即成立。因此,在本案中,虽不是房主孙某向张某提出的帮忙请求,其因对于张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也导致二者之间帮工法律关系的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仅是邻居张某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还有被帮工人主体的确定。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帮工人提供劳务的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受益人来综合确定被帮工主体。具体到本案,张某帮助移走的是孙某家的电线,其目的是为了孙某家顺利拆除旧房翻建新房,故张某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是孙某。因此,孙某应为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