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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当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张汉霖

当前,微信成为人们重要的联系沟通方式,线上交流越来越方便,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连在聊天中发的“表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更易被采信?

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小通过微信与郑琦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程小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微信表情证明力如何?

李强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风通过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秦风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秦风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强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秦风认为,这一“OK”手势的表情意味着李强认可了借款明细,但李强认为,“OK”手势的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强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秦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现在很多案件的证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法官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双方的对话中,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得恰到好处才行。”李晓丽表示,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法官提示: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法官提醒广大网友,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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