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军
2021年3月,丁书华与兴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其承租兴隆公司所有的房屋,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12万元/年。合同签订后,丁书华先行支付了租金12万元。
2021年5月,丁书华为经营烧烤店着手对承租房进行装修,该装修为内部装饰性装修,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墙体改造。施工过程中,丁书华收到城建部门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载明:经鉴定,该房屋承重墙体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危险性房屋,随时有倒塌风险,应当立即停工。
停工后,丁书华申请进行资产损失评估。经鉴定,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现场物资以及丁书华自2021年12月起至合同期满的经营损失总评估值为50万元,其中资产损失3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丁书华将兴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庭审中,兴隆公司辩称,认同资产损失,但由于烧烤店尚未开业,不认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丁书华与兴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兴隆公司负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丁书华负有妥善使用租赁物并缴纳租金的义务。丁书华承租该房屋的目的在于经营烧烤店,并进行装修。但因为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房屋无法继续装修。因而,丁书华租赁该房屋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原因为兴隆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房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兴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损失范围,除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主要指因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即假定违约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时非违约方所能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判决兴隆公司赔偿丁书华50万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制度,即在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其中,关于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又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