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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要依法用心呵护

——从《民法典》看婚恋中的法律关系(一)

本报记者 范建设

编者按:随着社会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时代的来临,人们的生活压力、经济压力、社会压力无处不在。不论是处在热恋期的情侣,还是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是同在屋檐下,还是相隔两地,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矛盾……面对分手、离婚这样的人生话题,一些人会选择体面离场,而有的人则选择辱骂泄愤,甚至一些人会采取一些偏激行为。

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尤其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或者高档礼品等情形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如何理智地处理好婚恋中的这些问题,却成了一项“技术活”。日前,记者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一些有关恋爱婚姻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民法典的有关法条进行释法说理帮助处在亲密关系里的恋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以期守护甜蜜的爱情,拥有幸福的归宿。

名誉权受保护

2020年5月,王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程某转账达数十万元。2021年8月,程某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1年11月15日、11月22日王某两次前往程某居住的小区,使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X栋X室谭某某之女程某在外面干着出卖自己身体的事情,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大家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录音内容。

2022年3月,程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程某居住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王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侮辱程某及其家人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导致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杨某应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向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程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主张过高,考虑到王某使用扩音器播放的言论给程某造成精神困扰、人格受到贬损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法院遂判决王某在程某居住的小区张贴《致歉声明》,对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日前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同时,双方要正确处理恋爱分手事宜,遵循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不得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现权利。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王某因与程某的感情和经济纠纷,使用扩音器在公共场所播放侮辱性言辞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倾诉、表达情感的尺度,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程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给程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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