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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财产缘何遗赠居委会

本报记范建设

现代社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成为了社会的最大问题,老年人的生、老、病、死以及老人看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化的情况下,年轻人为了房贷、车贷、子女教育、就业等等问题,背井离乡,为生活打拼,根本无暇照顾老人,一些子女就开始借口不管老人,让留守老人生活陷入困境,面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留守老人,那么就需要社会承担起责任。

日前,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老人去世后的财产继承案件,老人缘何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社区居委会,而不愿留给自己的子女。

李某是一位独居的退休老人,本来自己有4个子女,由于种种原因,孩子和老人之间很少往来,也很少交流。很多邻居都认为老人没有子女,由于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伴随着他,为了养老问题李某十分犯愁。想到社区居委会平时给予了自己不少照顾,对自己的情况又了解,他认为由社区居委会为自己养老是个不错的选择。于是,老人把自己的想法向亲戚朋友进行了诉说,老人也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了他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咨询了有关法律问题后,给了李某具体答复和支持。

于是,社区居委会和老人双方在老人李某的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社区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对老人给予照看与关心,并按“五保户”待遇给老人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老人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社区居委会处置。

李某在被社区居委会照料多年后,老人寿终正寝。在办完老人的后事后,让社区居委会没想到的是,本以为李大爷是“孤寡”老人,从未现身的李某子女,这时却突然冒出来,说自己是老人的子女,找到社区居委会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为妥善处理纠纷,社区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老人生前签订的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被继承人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老人的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就此案的有关法律问题和这样的判决,记者日前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孟定军,孟法官从人文以及法理方面进行了解析。

孟法官分析说:目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让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呈现在大家面前,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社区居委会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确认,对社区居委会的赡养行为作出认定,充分肯定了社区居委会对老人养老送终所起的作用。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的“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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