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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的处置管理

本报讯(记者 石杰)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明确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还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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