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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知识问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怎么办?

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职工有着密切联系,熟悉职工的具体利益,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在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职工之间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履行三个方面的义务:一是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避免职工由于推举不出适合的代表无法进行协商,造成矛盾激化和事件影响扩大;二是要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畅通双方沟通的渠道;三是工会要提出解决的意见。这就要求工会对职工提出的意见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研判,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且能够解决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予以解决。

停工、怠工事件中,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停工、怠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职工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及企业的原因,但多数是由于职工的合法权益或正当要求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或及时的解决而造成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这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为工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难以解决的部分,工会应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尽早结束停工、怠工事件。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是否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诉讼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鉴于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工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此外,在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上述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会是否可以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调解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工会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此外,工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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