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否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在推动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还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切实发挥工会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法第二十六条对工会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作了规定。调查是工会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会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后,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据此规定,工会在处理投诉或者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核查事实。工会行使调查权时,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材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掌握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此外,在工会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对调查措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北京市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工会依法行使调查权,为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手段,同时,工会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尊重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否必须有工会参加?
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健康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工会作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为基本职责的群众性组织,理应在上述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这里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一般是指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主要包括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等。“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是指除因工伤亡事故以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比如职业病等。工会参加上述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工会的重要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工会参加调查。对于妨碍工会参加调查的行为,工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工会在参加工伤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中有何职权?
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能带有主观色彩;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设置障碍。一般来说,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性质以及主要责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出处理意见”,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责任,工会应当根据调查查明的客观事实,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此外,对经调查发现,对事故和问题的发生,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等情形,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