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1年06月18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案例选登】

修改过的“小猪佩奇”侵不侵权

“小猪佩奇”的卡通形象在中国家喻户晓,颇受孩子们欢迎。随着《小猪佩奇》动画片的走红,相关衍生品也开始火爆,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生产“小猪佩奇”的玩偶、服装、动画片等相关产品。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不久前,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发现吴兴织里某商户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对“小猪佩奇”相关图案进行了细微改动或者选取局部后使用在童装上,但普通人一眼便知图案上就是“小猪佩奇”家族,且该商户的销量和库存巨大。为此,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户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商户自知理亏,连忙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法人,试图逃避责任,殊不知这样的“花招”并不能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该商户进行了部分修改后,与原告所有的“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细节略有差异,但是“小猪佩奇”卡通猪的整体形象、线条表达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相似。商户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商户赔偿50万元。

法官提醒

现实中,很多经营者经常对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稍作改动或者选取局部后使用,认为与原作品并非完全一致就不构成侵权。其实,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规则是“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实质相似是指后作品具有前作品的显著特征,在视觉上无差别,普通观察者产生相似性的感知及欣赏体验。

本案中,被告销售童装上的图案包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主要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商户也因此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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