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时能让妻子少分财产,丈夫费尽心思,在离婚诉讼期间,不仅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贱卖给他人。
小微和大田于2012年2月订婚后,一起到外地共同经营电缆生意。2016年情人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并谈及离婚。一次争吵中,大田打了小微一巴掌,小微随后报警,派出所向大田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小微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微诉称,大田经常跟不同的异性聊天,邀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且经营店铺、公司生意都不与自己商量,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住宅、店铺、宝马汽车及共同经营的电缆公司。
大田则辩称,婚后未育孩子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意离婚及分割财产,但要求小微返还彩礼1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大田未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三间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钱某,并完成了交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小微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双方共同财产。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现有共同财产按原、被告8:2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商铺及电线电缆公司归原告所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原告应返还彩礼及金首饰,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双方共有的价值为96万余元的商铺转让给案外人,又未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应视为被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被告作为丈夫,缺乏对原告的关爱,常同众多异性聊天,内容无关工作,大多是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此种行为明显属于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法院作出按照8:2比例分割财产的判决,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实现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