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未经同意将顾客照片用于宣传,是否侵犯肖像权?
兰州市民吴女士来电咨询:她在某美容院消费后,发现该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其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和店内宣传册上用于商业推广。她多次要求删除,美容院称“照片已做模糊处理,无法识别本人”。请问,能否要求美容院赔偿?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美容院将吴女士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即使做了模糊处理,只要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仍构成肖像权侵权。吴女士有权要求美容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医院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能否要求赔偿?
庆阳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赵先生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开具口服药。服药三天后症状加剧,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急性阑尾炎伴穿孔”,需紧急手术,花去住院费用及后续费用共计5万余元。他认为首诊医院误诊延误了治疗时机,请问,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过错。若首诊医院未能通过必要的检查手段(如血常规、B超等)作出正确诊断,导致延误治疗并加重损害后果,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先生应当保存首诊病历,上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全部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可先向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因误诊延误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
饭店就餐滑倒摔伤,经营者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临夏州市民周女士来电咨询:在某饭店就餐时,因地面有油污未及时清理,滑倒导致骶骨骨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1.5万元。饭店称“地面有油污是前面顾客洒的,服务员正在清理中,周女士自己走路不注意也有责任”,仅愿赔偿5000元。请问,责任应如何划分?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地面积水、油污等安全隐患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若饭店未能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或立即清理,应当对周女士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周女士应当保存现场照片、录像、饭店监控画面、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与饭店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