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是货运、客运从业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阐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界定停运损失的获赔条件与责任赔偿主体,为广大营运车主依法维权、合规经营提供法律指引。
典型案例:2023年6月,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已过期。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其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对周某某因案涉事故所致车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小型轿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停运损失系预期损失,案涉重型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具有行驶营运资格,且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损失的实际发生,故对周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主持人:本案中,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周某某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主张?
阮 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仅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合法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合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我国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强制投保制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保有有效交强险。车辆交强险过期,在法律上等同于未投保,直接丧失合法上路行驶、合法开展营运活动的法定资格。停运损失属于未来可期的间接经营性收益,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不保护因自身违法行为衍生出的非法利益。未投保交强险驾车上路,本身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会给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如果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车辆的停运损失予以支持,就相当于默许、纵容违法营运行为,既违背司法公平公正原则,也会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和营运市场秩序,因此法院判决不予赔付。
主持人:如果手续齐全、交强险有效,停运损失是否必然获赔?
阮 磊:很多营运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车辆证照齐全、交强险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就一定能拿到停运损失赔偿,其实合法资质只是获赔的基础门槛,而非全部条件,想要胜诉还需完成完整、有效的举证。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停运损失得到法院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车辆具备完整合法的营运资质,可正常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车辆停运,当事人主张的停运时长、经济损失真实合理、有据可查。停运损失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索赔方需要自行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核心举证材料包括车辆合法营运资质证明、事故受损后的维修进场及出场单据、完整维修清单,以及能够佐证收入标准的日常营运流水、银行交易记录、纳税凭证等。本案当事人即便抛开交强险问题,也因提交的维修记录与高速通行票据相互矛盾,无法证实车辆因事故真实停运、损失真实发生,最终举证不能、诉求落空。这也提醒广大营运从业者,日常务必妥善留存经营、维修相关凭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合理维权。
主持人: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如何界定?
阮 磊: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主体主要分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侵权人三类。首先,交强险不赔付停运损失。交强险的法定赔付范围,仅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车辆直接财产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性、预期性经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付范畴之内。其次,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情况视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履职情况而定。多数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间接损失列为免责项目,但该免责条款生效有前置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免责内容作出醒目提示,并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已完成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事故侵权人是停运损失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无论保险是否理赔、理赔比例多少,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的肇事方,都需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合理合法停运损失,这也是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维权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