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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 实习生 徐燕宏)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呈现出“操作更细化、程序更规范、特色更鲜明”三个特点。固化“代表进点、民意入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经验;突出困难群众关爱帮扶;推广“代表流动联络点”方便代表联系群众;实现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全覆盖;明确代表履职物质保障等。《条例》将为推进全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策部署,做好与新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等上位法的衔接,并将成熟的基层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赵源波介绍说,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条例》修订工作去年4月启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依据相关上位法,结合近年来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对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条例》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推广和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议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规定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可以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工作报告。规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就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理以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等民生保障事项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职责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要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开展联系群众、接待选民等活动。鼓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探索创新代表流动服务管理机制,通过代表流动联络点,方便代表及时了解民意、汇聚民智、反映民声。

《条例》同时明确,加大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力度,实现代表培训全覆盖,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财政给予每天不低于50元的补贴;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组织活动的有关机关、组织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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