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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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罚屡犯销售假冒知名白酒

兰州一烟酒商行被判惩罚性赔偿11万元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杨丹)4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兰州某烟酒商行经营者张某重复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张某曾因销售假冒剑南春知名白酒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与剑南春公司达成和解,承诺不再销售侵权商品。然而,临近2026年春节,张某心存侥幸,认为此前被查只是“运气不好”,再次购进假冒剑南春白酒,为规避检查,不再公开摆卖,转而通过朋友圈、熟人介绍,采用真假混卖方式销售侵权白酒数十瓶。剑南春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经调查溯源锁定该商行,通过公证购买取证后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张某以“小本经营、不懂商标法、已受行政处罚”为由抗辩,主张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的白酒使用与剑南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未经许可构成商标侵权,其曾受处罚并签订和解协议,仍拒不悔改、重复侵权,主观恶意大、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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