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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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朋友家从上铺摔伤,责任谁负?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借住在朋友家却从上铺掉下摔伤,这起意外该由谁“买单”?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分析这一典型案例,厘清“情谊行为”中的责任认定标准,解析施惠人与受惠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善意互助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李某曾为朱某家政工,关系亲密。李某离开上海后因病常到上海看诊,朱某好心借出钥匙供其暂住。李某晚上借住时睡在卧室高低床上铺,为便给手机充电,选择了头朝无护栏一侧就寝,半夜跌落致脊髓损伤。李某诉称床有隐患,朱某家兼具出租性质应赔偿。朱某辩称免费借住属情谊,床自家使用从未出事,李某此前睡沙发,当晚自行选择上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李某全部诉求。

主持人:“情谊行为”对责任认定有何影响?

阮 磊:情谊行为,亦称“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方基于良好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序良俗,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施惠方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且通常不追求对价或物质利益。本案中,从双方关系看,李某与朱某曾为家政工与雇主关系,李某离开上海后仍保持朋友往来,朱某出借钥匙是基于个人情谊;从入住情况看,李某此次借住系因看病临时居住,并非长期租赁,其向朱某的转账金额、频率均与通常的房屋租赁交易不符,难以认定具有营利性质;从行为动机看,朱某提供住处体现了朋友间的互助,符合善良风俗。综上,朱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这一认定对责任判定具有根本性影响。若认定为营利性的房屋租赁关系,则房东朱某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情谊行为框架下,施惠人朱某的注意义务虽不能免除,但其责任边界与营利行为有所区分,司法实践中通常对其责任进行适度限缩,以鼓励社会成员间的善意互助。

主持人:在情谊行为中,施惠人是否完全不需要对受惠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阮 磊:许多人误以为“好心帮忙,出了事就该免责”,实则不然。情谊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的绝对免责金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便是情谊行为,若施惠人存在过错,仍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施惠人需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施惠人存在故意,如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不告知或采取放任态度;第二,施惠人存在重大过失,即严重违反了通常情形下普通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但在本案中,朱某家的高低床为自家使用多年且从未发生事故,李某作为成年人也非首次在上铺就寝,事发时李某因充电需求自行选择头朝无护栏侧,这些因素均表明,朱某无法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损害,其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同时,在损害发生后,朱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救治,已履行了事后救助的必要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朱某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情谊行为中施惠人的责任边界:施惠人过错标准应高于一般营利性行为,以防止对善意行为的过度苛责。

主持人:法律上如何界定受惠人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阮 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推定其具备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和对周围环境风险的判断能力。本案中,李某自述并非首次在上铺就寝,因此对高低床的使用规则、潜在风险(如翻身空间有限、护栏位置等)应当有充分认知。然而,事发当晚,她为给手机充电,主动选择头朝无护栏一侧就寝,该行为显著增加了坠落风险,其自身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一原则对公众接受他人好意具有深刻警示意义,当我们接受朋友借住、搭乘便车等情谊行为时,实际上已进入了他人控制的私人空间。此时,我们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主动评估环境风险,避免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法律鼓励互助,但并不因此免除受惠人作为成年人应有的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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