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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漆侠)1月16日,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漳县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但其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李某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电子支付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然而,李某明知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但仍蓄意规避执行,与用人单位协商将其个人工资收入改发至子女名下银行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转移收入的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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