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先消费,后付款”的信用消费模式日益普及,其在激发消费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本期“举案说法”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购平台白条”逾期还款案为例,剖析数字时代电子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个人征信影响,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典型案例:李某系某网购商城注册用户。2023年9月,李某通过线上实名认证方式与该平台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某在平台所购买的商品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并载明违约金费率为每日0.015%,折算年化费率为5.475%。同年“双十一”期间,李某在平台以8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手机一部,分12期免息支付。李某收到货物后仅偿还了半年货款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尚欠5061.84元货款未付。该平台信息技术公司屡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验签报告及验签资质,足以证明原、被告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已在《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中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约定的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主持人:本案中,如何认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网购平台公示协议、李某进行实名认证、自主选择服务并点击确认,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完整的电子缔约过程。因此,本案中李某通过线上实名认证方式签订的《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法院判决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每日0.015%支付利息,这构成了双方对违约后果的预先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首要依据。这体现了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如果李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对个人产生哪些影响?
阮 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上失信黑名单”,是民事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之一,其影响是全面且深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限制消费令的相关制度,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个人将在社会生活多个层面受到严格限制:一是消费出行受限,不得乘坐飞机、高铁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二是金融活动受阻,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办理信用卡时会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几乎不可能再获得贷款或信用卡审批;三是职业发展受挫,部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以及一些公司的重要岗位招聘,会将是否有失信记录作为审查条件;四是社会评价降低,法院会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使其个人信誉严重贬损。简言之,从此“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正常生活和工作将举步维艰。因此,信用社会,守法履约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保护自身长远利益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