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鲜晓苏)近日,金川区新华路街道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追回1.4万余元剩余消费款项。
今年9月底,新华路街道昌安里社区居民刘某在某养发机构推荐下,选择了天然植物染发服务,并购买了2套形体内衣,消费共计1.6万余元。然而,刘某穿戴该形体内衣后不久,便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同时认为产品价格过高,与自身预期不符,遂找到该机构负责人田某,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但该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退款。
10月下旬,刘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该机构仅同意退还未使用的一件1780元商品,对剩余1.4万余元款项不予退还。11月中旬,在多次协调未果后,刘某到新华路街道综治中心请求帮助。
为妥善化解纠纷,新华路街道综治中心联合昌安里社区、律师事务所开展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田某提出的“产品已使用、超过退换货期限”无法退货退款的理由,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监护人追认后才有效,刘某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高价产品,其消费行为存在效力瑕疵。同时指出田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核实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在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确产品价格、性能及退换货政策。田某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在找到纠纷焦点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多轮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田某现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刘某剩余消费款项1.4万余元,刘某家属负责将所购形体内衣清洗干净后退还给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