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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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文物保护条例

(上接1版)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重点组织开展石窟寺、长城、敦煌文献、简牍、彩陶等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活动,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影视作品、理论书籍和研究报告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文物收藏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组织依法开展交流合作,共建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强陕甘、陕甘宁、长征等革命文物片区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应用。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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