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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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现代社会,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基础上的重要法律关系。然而,当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不仅可能破坏婚姻的信任基础,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公众深入理解婚姻中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024年12月,田某与张某经媒人牵线相识。在媒人曹某、杨某进行情况介绍后,田某认为张某曾患抑郁症但已治愈,最多只是吃药巩固,于是在半个月后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田某发现张某的行为异常且持续服用特定药物,心中起疑后遂在网上查询药物用途,发现该药品的功能系治疗精神分裂。田某进一步查证,二人登记结婚前的五年间,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错误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故于202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而非抑郁症,张某的行为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故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主持人: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阮 磊:在本案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非抑郁症,法院认定其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的“重大疾病”,从而支持了田某的撤销婚姻请求。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医学常识以及个案情况综合判断。精神分裂症作为一种慢性精神疾病,往往伴有认知和行为障碍,可能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和家庭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将其视为重大疾病。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张某的住院病历和药物证据,确认其患病多年且需持续服药,这足以证明病情的严重性,从而认定为重大疾病。

主持人:本案中,媒人作为介绍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阮 磊:在本案中,媒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现行法律看,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如果媒人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若媒人明知张某患精神分裂症却故意谎报为抑郁症,则可能构成欺诈,需对田某的损失(如婚礼花费、精神损害等)进行赔偿。

但本案中,媒人证言显示曹某是基于认知错误进行介绍,而杨某确实不知情,这种“不知情”或“认知有限”可能难以认定为主观故意,但若媒人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如未主动询问病情或轻信一方说辞,则可能被认定为过失,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媒人的行为虽未直接被追责,但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婚姻介绍不是“牵线即可”,中间人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否则可能卷入法律纠纷。

主持人: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何区别?撤销婚姻后,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会产生哪些影响?

阮 磊:本案中,法院判决撤销田某与张某的婚姻,而非判决离婚,这引发了公众对撤销婚姻与离婚区别的关注。这两种法律程序在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法律性质看,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因存在瑕疵(如欺诈、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而被视为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离婚则是解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通常基于感情破裂等原因。

其次,就法律后果而言,撤销婚姻与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人身关系上影响不同。财产方面,撤销婚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但不像离婚那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复杂分割;本案中,由于婚姻被撤销,田某和张某的财产可能视为个人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共同投入。子女问题上,撤销婚姻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义务照常。人身关系上,撤销婚姻后,当事人恢复未婚状态,无需办理离婚登记,且无过错方(如田某)可能主张损害赔偿,而离婚则可能涉及抚养费、探视权等长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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