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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种植罂粟 制造贩卖毒品

民乐法院判处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宋玲 张春辉)罂粟花虽美,但绝非“观赏花卉”,更非民间治病良药,私自种植、制毒、贩卖必将付出沉重代价。近日,民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因制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家住宅后院围墙内种植罂粟种子,罂粟果成熟后,使用工具收集罂粟果的汁液制造鸦片。2024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杨某某欲出售鸦片,遂安排特勤人员贴靠侦查。于2024年12月将正在贩卖鸦片的杨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鸦片疑似物560.71克。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罂粟果壳疑似物518.48克,罂粟种子疑似物49.42克,并扣押杨某某制造鸦片使用的铜条、铅笔刀等工具。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处扣押的鸦片疑似物、罂粟果壳疑似物中检出鸦片中的吗啡、可待因、帝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经国家毒品实验室陕西分中心检验,从杨某某处扣押的鸦片疑似物送检样品中,检出吗啡成分,含量为6.1%。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制造、贩卖鸦片560.71克,其行为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醒:该案是一起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提取汁液制造毒品出售的典型案件。种植罂粟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入狱。希望广大群众要正确认识毒品危害,绝不因好奇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绝不轻信“鸦片治病”“罂粟调味”等谣言;绝不为涉毒行为提供场所、技术或资金支持;发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有可疑植物立即拨打110举报;发现涉毒线索,立即向禁毒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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