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看似“边缘”或“轻微”的参与行为,在法律的天平上可能承载着不“轻”的分量。比如,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中,一些看似“帮个小忙”的行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该如何避免沦为“犯罪帮凶”?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公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案例:2024年9月,彭某经朋友介绍得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以获得好处费的渠道,后彭某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及密码、银行卡及密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借给对方,并帮助对方进行人脸识别,放任对方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共计179283元人民币,彭某非法获利11911.28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2025年4月,检察机关以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彭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主持人:为何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自己没直接参与诈骗也构成犯罪?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并非要求直接实施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而在于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实质性的帮助。本案中,彭某经朋友介绍“得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获高额好处费(远超出正常劳务报酬),这本身就应引起高度警觉,在存在明显不合理高利诱惑的情况下,彭某依然选择将全套敏感信息交出并配合人脸识别,且对资金具体来源和性质持“放任”态度,这种心态在法律上已足以推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帮个小忙”、拿点好处,这种看似并未直接参与犯罪而事实上已构成犯罪的情形,需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
主持人: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彭某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人脸识别的行为?
阮 磊:人脸识别是当前支付安全的终极核验手段。彭某允许他人持其手机完成活体检测,等同于亲手签署“资金转移授权书”。在涉诈资金流转链条中,银行卡密码泄露仅能冻结账户止损,人脸验证通过则意味着资金被实时划转且难以追回。本案中17.9万元资金能被成功转移,核心关键正是其配合完成了人脸识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一,人脸信息一旦被犯罪团伙获取,具有不可逆性,可能被用于伪造视频、破解其他账户,危害呈指数级扩散。第二,核验人清楚人脸验证是转账的最后关卡,仍选择配合,主观放任程度远高于单纯借卡。第三,犯罪团伙可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密码,但无法绕过活体验证,核验人的“配合”成为犯罪得逞的必要条件。因此,“出借生物识别信息协助完成支付验证的行为,属于对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应承担与主动提供银行卡同等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当前,信息网络犯罪多发,广大群众该如何避免沦为“犯罪帮凶”?
阮 磊:这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在个人信息方面不随意出租、出借,避免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这些工具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陌生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导致自己陷入被诈骗、被冒名顶替等风险。二是在网络行为规范方面不参与网络赌博、色情等活动,网络赌博和色情活动是违法的,参与这些活动不仅会损害个人身心健康,还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不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暴力、恐怖、虚假等非法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社会恐慌、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网络犯罪相关法律。例如,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了解这些法律条款可以帮助大家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