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维琴实习生巩聪聪)8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31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审议监督的决定》,坚持广泛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决定》所指的民生实事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重大惠民项目。
《决定》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征集公告,广泛听取本级有关机关、组织、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广泛收集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充分的筛选论证,坚持群众所需、政府所能、尽力而为、当年办结原则确定民生实事备选项目。对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作为民生实事备选项目提出。
《决定》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经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项目作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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