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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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数据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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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张瑞军)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我省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数据全链条工作进行规范,对于健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发挥数据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字甘肃、数字社会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同时,立足本省丝绸之路“黄金段”区位优势,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务数据管理职责,优化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加快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数据流通,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促进数据流通高效化和规范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公共数据,不得泄露、窃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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