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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行为无依据不当得利须返还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胡庭瑞)4月12日,白银市平川区法院水泉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处被告返还原告3万余元。

徐某某与方某为同学关系,徐某某系智力一级残疾人。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方某在明知徐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财共计3.9万余元,其间返还8150元。

双方发生矛盾后,徐某某提起诉讼,主张方某返还其剩余的3万余元。庭审中,徐某某提供残疾证、收款明细、微信和钉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方某辩称,徐某某并非智力一级伤残,自己仅收到1.8万余元转账,且已退还7798元,剩下的钱是恋爱赠与不应返还,并要求驳回徐某某诉求。

法庭审理认为,徐某某提交的残疾证能证实其智力残疾一级,被告对收款明细无异议,微信和钉钉聊天记录与残疾证相互印证,结合被告大学生身份及原告存在智力与肢体障碍,认定被告主张款项为恋爱赠与的辩解不成立,被告收款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无合法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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