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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齐洪德)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被告人徐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从2016年开始负责该公司对某超市的订单送货和结算。徐某在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更换公司收款账户为私人银行账户、盗取公司供货单结算的方式,单独或伙同会计(另案处理)多次将超市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徐某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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