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我儿子8岁,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请问,我能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吗?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张女士儿子在受伤时年仅8岁,张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张女士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如果前期对于流浪猫狗的驱赶管理并没有做到位,也应对张女士儿子的受伤承担管理不力的过错责任。综上,张女士应该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分别承担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