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引发矛盾的范围广泛,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实施反抗行为导致另一方受伤,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邱某某(女)和张某甲(男)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主持人:法律对反抗家庭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防卫行为符合以下条件,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一,防卫的适时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反应。第二,防卫的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保护自身权益所必需的,不得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合理限度。第三,防卫的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且必要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主持人:为什么实践中反抗家庭暴力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阮 磊:首先,正当防卫需要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构成因素对于家暴受害方来说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很多家暴都发生在成员中身体、力量素质更强的一方对偏弱一方实施暴力,在身体对抗中处于弱势的情形下若要作出有效反抗,受害者很多时候会选择趁对方熟睡、喝醉或者对方未施暴时进行反击,因为他们大部分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才具有防卫成功的可能性,这也使得受害者的这种反击无法适用正当防卫而免责。其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正在遭受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才可以采取无限制的防卫行为,除这个情形外,其余情形下的防卫行为都不能超出一定限度。而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受害者在反抗时对于危险的判断可能会产生误差,其会认为自己处于极端危险的情景而难以控制自己的防卫尺度。故而很多时候受害者防卫过当,并不能以正当防卫来免责。
主持人:反抗精神暴力或冷暴力,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针对身体的暴力侵害,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等;第二种是言语、精神上的暴力侵害,包括“冷暴力”。但是并非所有家庭暴力都能被认定为不法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家暴案件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针对于第一种家暴,即身体上的暴力侵害。而精神暴力因不具备紧迫性和强烈攻击性,故针对这类家暴进行“防卫”的行为不具备起因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不构成防卫行为。但如系因施暴人实施严重贬低他人人格尊严或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法院量刑时对此会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