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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法院调解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魏世东)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调解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

夏某租赁慕某的土地耕种,其间,夏某未经慕某同意私自拆除耕地上的井房子。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慕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井房子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需赔偿损失合计2.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耕地上的井房子在其租种时处于倒塌状态,不是其损坏的。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的证据仅有房子倒塌的数张照片,该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在租赁前的状态。原告对房屋重建的价值2.1万余元,也是其自制的一张修建计算表,没有参考依据性。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次调解,被告表示其愿意出一部分钱弥补对原告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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