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马志国通讯员高来荣)明知野生蝎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为牟取私利仍顶风作案,非法收购。近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野生蝎子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被依法处置。
2024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某路口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蝎子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孙某某以1370元收购的野生蝎子3.05斤(约2100只)及作案工具。经林业和草原部门鉴定,孙某某收购的野生蝎子样本均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条纹正钳蝎。案发当日,派出所、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人员将涉案3.05斤条纹正钳蝎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蝎子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从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