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学习的净土,但同时也存在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学生在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体育课意外发生伤害,学校不担责
【典型案例】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诉至法院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阮 磊:根据本案具体情形,首先,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一或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其次,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器材不存在缺陷,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受伤学生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师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该中学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故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下楼摔倒牙齿被折断,学校已尽责
【典型案例】六年级的学生小徐放学后跟随老师同学下楼时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最终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阮 磊: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以及勘验结果和相关证据,可证明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也并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安全专题教育记录,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宿舍六楼窗口跌落,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典型案例】某日早晨,高一学生肖某从该校宿舍六楼的窗口处跌落,时隔40分钟后被宿管员发现,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0万余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对于肖某的各项损失,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法律分析】阮 磊:肖某从宿舍六楼摔至楼下,说明学校在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学校应当对肖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肖某作为高中在校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坠楼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学校只应承担少部分责任。
课间休息被撞致脑梗塞,学校担全责
【典型案例】小林是学前班的一名幼童,一日课间休息期间,其在校园操场上走动,被正与他人追逐跑动的小张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小林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查颅脑及颈椎MR提示右侧基底节-放射冠急性脑梗塞。小林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事故的发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决学校对小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阮 磊:本案事故发生时,受伤的小林和撞人的小张均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均不存在过错。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课间休息期间仍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积极提示、引导,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学校未能对事故的发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林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由于学校的设施设备不安全或者教育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如果伤害发生在课间等自由活动时间,且突发性且持续时间短,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则不应扩大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