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王榕斐吴燕)“检察机关都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还要拘留我?”为切实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制度,有效规避“不刑不罚”现象的发生,近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疑不起诉案件展开了行政处罚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据了解,2022年至2023年期间,莫某某使用国外聊天软件接收代付任务,使用自己名下8个账户向诈骗网站代付相应费用,代付总金额1671382.38元,共计获利33427.6476元。其中一诈骗网站正常运转期间,被害人王某某被实施诈骗。因莫某某上线未抓捕到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莫某某“代付”的全过程,属于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虽不符合起诉条件,但仍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故而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2023年7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在刑事案件因存疑而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然能够对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惩戒。对违法行为人“罚当其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震慑,借助行政处罚,可以填补刑事手段未能覆盖的部分,形成严密的法律治理网络,消除追责“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