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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开展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雷皓岚)11月14日,徽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徽县水务局、徽县柳林镇人民政府、柳林镇派出所在嘉陵江流域姚庄河段开展补偿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10月,党某、彭某等四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鱼。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3年6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办案检察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经释法说理,当事人按照法院判决积极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2024年8月,徽县农业农村局接收2.2万元用于国家水生资源增殖放流,党某、彭某等四人缴纳的费用用于购买3.2万余尾草鱼投放到指定区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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