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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写欠条 法院判决一次结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胡庭瑞)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5年1月,原告杨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周某承包的某公司砂厂务工,担任门卫并看守挖机和生产线设备。杨某与周某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周某先后向杨某出具2份欠条,写明共欠付杨某工资50000元。经杨某多次催要,周某分4次向杨某转账共计2900元。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劳务费47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杨某为周某提供了劳务,双方以欠条形式对工资金额予以确认,故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劳务费4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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