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苗挺)近年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力维护了市场运营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该院对贺某、徐某等3人销售假药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徐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此案中,贺某从他人处购进大量“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随后用自封袋进行分装,并销售给下家徐某某夫妻等人,销售金额达15000余元,获利3700余元。徐某某夫妻又通过网购平台及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3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2023年5月,居民王某通过网购平台在徐某某夫妻处购买了该药,服用后出现不适症状,随即报案。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含有双氯芬酸钠化学成分,确系假药。
经检察审查,贺某、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自身无销售药品资质且药品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长期向公众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靖远县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勿从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无资质商家或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须依法合规经营,切不可盲目追求利益而作出违法行为,否则不仅会损害他人健康,还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