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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要建立五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互相通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研究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探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联席会议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拟定。联席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可以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益和民生领域的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加协调会商,受邀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疑难复杂问题,应当提请司法行政部门邀请法院、检察院协商。协调会商工作可以采取实地走访、会议磋商、出具意见书、组织调解会等方式进行。开展协调会商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专业人员参加。
建立联动监督机制。法院、检察院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诉讼义务、不反馈或者未有效落实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情况汇总至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定期联名通报生效行政审判案件、执行(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支持监督案件、复议案件、不履行司法建议及检察建议等情况,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生效裁判履行情况的分析通报,为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提供实践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易发领域、易错程序、易违事项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专项执法规范指引,从源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建立法治体检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就行政执法领域疑难复杂问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适用、行政裁量权适用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结合各自办案的情况,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行政执法行为“法治体检”报告,发现法律法规漏洞,聚焦执法难点堵点痛点与争议多发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共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组织联合培训,多形式开展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培训。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邀请富有经验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为执法人员进行授课讲解、案例分析以及旁听法庭庭审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