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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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纠纷预防功能的实现路径

□张洁谢拓

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新时代的人民调解,除基本的解纷功能之外,在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价值,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

一、人民调解具有纠纷预防功能

人民调解是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何以预防?取决于以下几个优势:

一是纠纷解决的彻底性。传统司法正义与否评判的标准是天理人情国法。《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有云,断案“须人情、法理两得其平”。人民调解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彰显“和合无讼”“情、理、法兼顾”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通过人民调解员的“明法析理”与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解决方案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与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修复双方的情感,维系稳定的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纠纷解决的灵活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与诉讼、仲裁的复杂固有程式相比,人民调解在程序启动、准备、调解方式等方面非常灵活、简便。在程序启动上,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在纠纷发生时主动介入,还可接受其他机关委托移送;程序准备方面,调解员选定,人员邀请,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是否调查等方面灵活机动;在调解方式与程序上,“面对面”还是“背靠背”,发言的顺序,法律政策的解释等,可以因势利导。这样,有助于促使当事人解开心结、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纠纷解决的效益性。从国家治理维度来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机制有机衔接,在引导和疏导端共同发力,阻止了大量简单细琐纠纷涌入法院,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从私益维权成本维度来看,人民

调解是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显著的公益性,除商业调解之外,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相比其他解纷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离当事人最近,最容易了解纠纷产生根源,又无烦琐程序,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此外,人民调解还有助于维系人情、面子与良好的社会舆论,伦理成本低。

四是纠纷解决的保障性。实践证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法治的构架内建立和运作。强世功先生认为,传统的调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产物,纠纷解决主要依靠调解人的权威策略、调解文化的熏染以及当事人的觉悟配合。人民调解自诞生之日起就处在法律的构架之下,发展至今,既有党的决策指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更有《人民调解法》的规范,以及行政、司法解决机制的配套衔接。因此,与传统民间调解相比,人民调解

具有国家保障性优势。

二、诉源治理亟待加强人民调解的纠纷预防功能

提升人民调解的纠纷预防功能,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破解社会矛盾,加强诉源治理的有效途径。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诉源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点已开始从矛盾应对转向矛盾预防。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指出,要加强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这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改革人民调解制度指明了方向。二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纠纷及时解决、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期盼。人民调解是一种承载着预防化解纠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共法律服务三大使命,践行“两个结合”,促进法治德治融合的重要制度安排。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法治社会建设事关人民幸福安康。近年来,各地人民调解与基层党建、民主协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多元主体联动,探索创新出不少各具特色的工作机制,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人民调解纠纷预防功能的提升路径

如何贯彻预防为主理念,提升人民调解的纠纷预防功能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重要课题。一要推进调解文化建设。挖掘传统文化中有益调解的道德元

素,增强人民调解的道德底蕴,提高人民调解的价值认同;开展调解文化宣传,推动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法治氛围。二要建立高效畅通的纠纷排查机制。发挥好调解员的能动解纷作用,县(区)调解中心或综治中心的协调指挥作用以及网格员的哨点探头作用,及时排查化解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调处。三要实行纠纷跟踪回访制度。对调解有效的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走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和调解效果评价等情况;对调解无效的当事人,以侧面了解和上门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跟踪纠纷进展,研判纠纷症结,继续劝解,推动纠纷妥善化解。四要落实一村一律师和“法律明白人”制度。当前公益律师下沉不很到位,乡村“法律明白人”非常短缺。落实好这些制度,有利于提高调解员的依法调解能力。

(作者单位:陇东学院,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本文系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YB12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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