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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检察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铁篱笆”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孙晓云)近日,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已进行一审宣判。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起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被告人张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对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储存的所有公民个人信息。

2021年9月和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在网上购买的摄像头私自隐秘安装在榆中县某酒店、宁波市宁海县某宾馆的空调挂机连接线处,对入住酒店客人进行偷拍,后将偷拍到的隐私视频出售牟利。张某以单个账号150元先后多次出售某视频播放软件账号观看权限给他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张某私自安装的两套摄像头均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经电子数据提取,被告人张某在某宾馆安装的摄像头内存卡中检出200余个视频文件夹,内有1000多个文件,大小共计20GB。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

办案检察官表示,榆中县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有力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司法保护“铁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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