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条例(草案)》共7章35条,依次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执法事权方面,《条例(草案)》在第五条、第六条结合实际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执法协作方面,《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间协作、外部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等作出专门制度安排,并在第六章规定了不履行协作职责的法律责任,将加强执法协作明确为法定要求,以达到提高执法质效的目的。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针对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路网规模、航道里程、管理车辆(船舶)数量等因素,配备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并规定具体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为适应新时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需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条例(草案)》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执法信息化等事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