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11月,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杨某驾驶的出租车,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将出租车送至汽车维修服务店修理五天。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龚某对修车费无异议,但对停运损失提出异议,认为杨某主张的日均收入过高,且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调解工作重点围绕停运损失的认定展开,法官向龚某释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杨某的出租车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其停运损失主张于法有据,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通常属于免责范围。除非龚某投保了相关附加险,否则这部分费用需由龚某个人承担。龚某查看保单后,确认未投保相关险种。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龚某当场履行完毕,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