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我前妻与我共同生活期间在我们村组分配了土地,离婚后,我前妻户口并未迁出我们村。现在征收土地时村民小组拒绝给我前妻发放补偿款。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周先生离婚后,其前妻并不因离婚而失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应该向周先生前妻发放土地赔偿款。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