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日,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8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同时,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确因疫情等影响暂时无力缴费的,可依申请享受缓缴政策。
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须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代扣并正常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
目前,兰州新区已于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记者 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