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1年12月07日
第03版:经济新闻

新区设立风险补偿金助力企业融资

本报讯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近日,《兰州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

风险补偿金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为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新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风险补偿金50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实体经济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符合承贷银行信贷投放要求,需担保公司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取得信贷资金;贷款用途合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补充项目建设资金;具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年及以上纳税记录,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具备与还款计划相匹配的经营和还贷能力。

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2.准确、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报送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和甘肃省“融资担保监管信息监管系统”报送运行业监测统计信息。3.风险控制严密,融资担保业务当年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4.申报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5.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6.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7.为新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占业务总量的30%(含)以上。

《管理办法》规定,风险补偿金按照政府主导、风险共担、依法监督的原则运行。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担保机构开设账户,由新区财政局、担保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共管,利息收入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

新区实体经济企业融资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转贷、发放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形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不予享受各项财政政策资金支持。(记者 霍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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