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合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
本报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近日,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兰州新区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围绕共享用工工作中涉及的劳动者、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缺工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区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服务义务予以指导。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提倡新区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指引》指出,以共享用工形式被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享有与员工富余企业(以下称原企业)平等协商并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合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经原企业同意,且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之后,可以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时,劳动者要求返回的,不得拒绝接收。
《指引》还指出,“共享员工”有权知悉缺工企业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事项。在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后,原企业要及时接收安排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指引》要求,新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共享用工”的服务和指导。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对参与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参与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将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并免费发布。同时,要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 窦响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