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措施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1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
2 提高采购预付款支付比例
3 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4 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14条举措
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通知》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标杆城市的先进经验,围绕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交易便利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等四大方面谋篇布局,共提出14条具体改革举措,对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聚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难点痛点堵点,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地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依据《通知》,新区将建立政府采购全流程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把“采购需求关”,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强化履约验收管理,要求在满足验收条件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完成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采购份额预留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购单位应对制定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提高政府采购交易便利度。简化资质证明材料,提升电子交易便利度。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声明或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不真实情况将视为以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成交,其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提交,专家自助抽取、“不见面”开评标、采购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等全流程电子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和引入力度,丰富网上商城商品品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网上商城交易便利度。
四项措施
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通知》明确了采取四项措施,切实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对于具有特殊性或重大项目确有必要收取的,采购单位应当支持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提高采购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各采购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合同签订。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将“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支付采购资金”,同时规定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采购单位要积极利用“兰州新区绿金通平台”为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采购单位做好中标(成交)结果发布、采购合同公开、备案等工作,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沟通和宣传工作。
(记者 霍鸿宇)